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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23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同意書一份。 三、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工程圖說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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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