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礦業登記規則
› 第27條
礦業登記規則 第27條
依本法
第四十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礦業權移轉,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礦區圖五份。 三、原領礦業執照及礦區圖。 四、探礦或開採構想書圖五份。 五、繼承、信託或執行機關之證明文件等。 因強制執行而申請礦業權移轉者,主管機關應於法院通知後登記之。 主管機關應於採礦權拍定移轉變更登記時,同時將原採礦權之抵押權為消滅之登記。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6條
看 礦業登記規則 全文
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