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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40條

礦牀說明書圖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地質概況。 二、礦牀之構造及形狀(除海域礦區應附適當比例尺之礦牀地質圖外,陸上礦區應附比例尺五千分之一礦牀地質圖)。 三、礦質之種類及其成分(附經認許化驗機構之分析表)。 四、如有副礦質者,其種類及成分(附經認許化驗機構之分析表)。 五、其他有關礦牀證明事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礦質成分,得先以該礦牀中之礦質標本代之,但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檢送該礦質成分之分析表。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礦質成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送該礦牀中之礦質標本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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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