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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3條

礦業申請案經核准,應登記事項以最後之登記為準,如涉及二礦以上礦業權,應個別登記。 礦業申請案核准後,所附書圖文件作為礦業附屬文件並加蓋騎縫章後發還礦業申請人。 前項所稱礦業申請案核准後發還之礦業附屬文件如下: 一、礦區圖。 二、探礦構想書圖。 三、礦場環境維護計畫。 四、礦牀說明書圖。 五、開採構想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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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