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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32條

礦業權者申請變更下列各登記事項,應檢具申請書一份,並附事實證明文件: 一、礦業權者名稱或應受送達處所地址之變更。 二、公司代表人變更、姓名或應受送達處所地址之變更。 三、礦業印鑑變更。 四、礦區所在地或地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所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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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