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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41條

開採構想書圖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採礦申請地概要。 二、地質及礦牀概況。 三、探採礦實績。 四、採礦規劃。 五、搬運規劃。 六、選煉規劃。 七、動力設備規劃。 八、產銷規劃。 九、投資規劃(包括資金來源、運用方式)。 十、永續經營事項: (一)水土保持措施。 (二)礦場安全措施。 (三)礦害預防措施。 十一、礦業用地取得情形。 十二、申請採取量及經濟效益評估。 十三、開採構想圖。 十四、附錄: (一)本法第二十九條查詢結果。 (二)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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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