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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5條

礦業權者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事項及礦業附屬文件有錯誤或遺漏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正。 登記事項及礦業附屬文件之錯誤或遺漏,如屬主管機關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更正之,並通知礦業權者或利害關係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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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