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礦業登記規則
› 第7條
礦業登記規則 第7條
主管機關對於礦業之申請,除海域礦區無法現場勘查外,應指定日期通知申請人導往查明下列事項: 一、有無本法
第二十九條
規定所列情形之一。 二、礦質露頭位置是否位於申請地內,與所申請之礦質是否相符。 三、依本法
第三十八條
規定申請者,應查明其新舊礦區之關係。 四、探礦或開採構想書圖,與礦業申請地是否相符。 五、其他應行查明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礦業登記規則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