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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第4條

礦產權利金之繳納比率如下: 一、石油礦及天然氣礦:百分之十五。 二、金屬礦: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礦種: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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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