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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第7條

經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之礦業權,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第四條規定核算後,開具礦產權利金繳納通知單,通知原礦業權者於一定期限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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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