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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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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得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 社區大學之評鑑,應考量下列要項: 一、增進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成效。 二、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效。 三、經費規劃及執行成效。 四、其他社區大學發展事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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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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