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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3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各該設置機關遴聘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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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