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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 第6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各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各該設置機關就其所屬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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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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