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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9條

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將社會工作師移付懲戒時,應以書面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社會工作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依章程或相關規定處分者,應一併載明處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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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