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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11條

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依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社會工作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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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