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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4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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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