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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費用。 二、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費用。 三、依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七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之審查費用。 四、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 五、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證書更新之查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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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申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案件不予許可者,所收證書費、執照費或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筆…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標準規費收費費額如下:一、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每件收費新臺…第4條申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案件不予許可者,所收證書費、執照費或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筆…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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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