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 › 第4條

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案件不予許可者,所收證書費、執照費或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筆試及口試費用應予退還。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