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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機構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經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或許可設立且辦理社會救助業務滿一年之社會救助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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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