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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第12條

經審定之社會教育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發行或發售時,發行人或發售人 應保證其成品與審定之樣品完全相符。 違反前項規定者審查機關得撤銷其審定執照,並依有關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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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