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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第13條

社會教育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審定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限屆滿前四個 月,應依第四條之規定重新送審,並應照第六條之規定另繳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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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