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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係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各社會教育機構所編製者。 前項所稱之各社會教育機構,為社會教育法第四條第五條所稱之各社會 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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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