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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第8條

送請審查之社會教育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應行修正者,由審查機關發還 修正後送請複審。 前項複審各件,應於三個月內為之,逾時須依第四條之規定重新送審,並 照第六條之規定另繳審查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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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