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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第4條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之各種教師進修課程,包括教學與訓輔、課程與教材發展、教學評鑑、教育行政、教育研究及其他增進教師專業知能之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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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