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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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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刪除)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菸品健康福利捐撥入款。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社會救助事項支出。二、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支出。…第6條(刪除)第7條(刪除)第9條(刪除)第10條(刪除)第11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2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13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4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5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第16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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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