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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1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一 章 法例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AI 白話解釋

「法例」的其他條文

第2條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第3條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第4條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本法者,適用本法。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以…第5條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第6條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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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