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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5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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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