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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以債、票券存儲者,其存儲額之計價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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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