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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票券商存儲之保證金,符合中央銀行或其他相關機構規定者,得運用於下列用途: 一、作為集中結算交割機制之擔保品。 二、作為中央銀行日間透支或其他經中央銀行核准透支之擔保品。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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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