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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6條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因不可抗力事由,而需暫停營業者,於該事由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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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