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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2條

票券金融公司為業務需要,設立、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係指電腦中心、員工訓練中心、員工招待所、顧客服務中心、員工宿舍及其他管理單位等非供對外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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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