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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規範票券金融公司設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的申請、經營、管理及相關事項,以確保票券金融業務的穩健經營和健全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11-20・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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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票券金融公司為業務需要,設立、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係指電腦中心、員工訓練中心、員工招待所、顧客服務中心、員工宿舍及其他管理單位等非供對外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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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或遷移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設立或遷移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設立或遷移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設立或遷移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名稱及組織架構。 二、設立或遷移之理由。 三、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取得是否有與關係人交易情事之說明。 四、預定設立或遷移之地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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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票券金融公司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裁撤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 二、董事會之會議紀錄。 三、裁撤理由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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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設立、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設立、遷移或裁撤,並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立、遷移或裁撤者,原核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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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經核准設立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不得供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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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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