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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8條

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 前項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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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