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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9條

票券金融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總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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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