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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2條

票據交換所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本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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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