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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 第3條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管理代表:由票據交換所總經理擔任,或由總經理直接授權,負責督導本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修訂及相關決策之人員。 二、個人資料內評代表:由票據交換所總經理授權,負責督導相關內評人員評核本計畫之執行成效之人員。 三、所屬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包括票據交換所之定期或不定期契約人員及派遣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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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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