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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 第4條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票據交換所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負責本計畫相關程序之規劃、訂定、執行與修訂等任務。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之成員應包括個人資料管理代表及個人資料內評代表。 個人資料管理代表非由總經理擔任時,應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執行任務情形向總經理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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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票據交換所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票據交換所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管理代表:由票據交換所總經理擔任,或由總經理直接授權,負責督…
← 第3條
看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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