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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20條

票據交換所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指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個別作業(以下簡稱「個別作業」)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就個別作業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之,以一定認證機制管理其權限,且定期確認權限內容設定之適當與必要性。 三、要求所屬人員負擔相關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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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