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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22條

票據交換所應採取下列物理環境管理措施: 一、依個別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必要之門禁管理。 二、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體。 三、針對個別作業環境之不同,建置必要之防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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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