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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 第19條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19條
第 四 章 安全管理措施
為防止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遭受侵害之情事,票據交換所應依據業務性質、個人資料存取環境、個人資料種類與數量及個人資料傳輸工具與方法等因素,採取
第二十條
至
第二十三條
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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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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