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票據法 › 第69條

票據法 第69條

第 二 章 匯票 › 第 七 節 付款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票據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6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7條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時,參加承兌人應負支付第九十七條所…第76條執票人在第六十九條所定期限內不為付款之提示時,票據債務人得將匯票金額依法提存;其提存費用,由…第79條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者,有參加承兌人時,執票人應向參加…第144條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

「付款」的其他條文

第70條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第71條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第72條到期日前之付款,執票人得拒絕之。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者,應自負其責。第73條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第74條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第75條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為付款地不通用者,得依付款日行市,以付款地通用之貨幣支付之。但有特約者…第76條執票人在第六十九條所定期限內不為付款之提示時,票據債務人得將匯票金額依法提存;其提存費用,由…
← 第68條看 票據法 全文第7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