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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79條

第 二 章 匯票 › 第 八 節 參加付款
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者,有參加承兌人時,執票人應向參加承兌人為付款之提示;無參加承兌人而有預備付款人時,應向預備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 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不於付款提示時為清償者,執票人應請作成拒絕付款證書之機關,於拒絕證書上載明之。 執票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對於被參加人與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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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票據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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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付款」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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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