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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81條
第 二 章 匯票 › 第 八 節 參加付款
參加付款,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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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付款」的其他條文
第77條
參加付款,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但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明作成期限之末日。
第78條
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第79條
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者,有參加承兌人時,執票人應向參加…
第80條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
第82條
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
第83條
參加付款後,執票人應將匯票及收款清單交付參加付款人,有拒絕證書者,應一併交付之。違反前項之規…
第84條
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被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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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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