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祭祀公業條例 › 第13條

祭祀公業條例 第13條

異議期間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收受申復書屆期未向公所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證明者,公所應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俟各法院均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前項派下全員證明書,包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