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祭祀公業條例 › 第8條

祭祀公業條例 第8條

第六條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 二、沿革。 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派下全員系統表。 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六、派下現員名冊。 七、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 前項第五款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指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但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免附。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