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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第13條

前四條之申報期限如下: 一、工廠應於每年年底九十日前提出未來一年預定製造或加工數量之年度 預計申報。 二、工廠應於每年年初六十日內提出上年度實際製造或加工數量之年度實 績申報。 已依規定提出申報者,如有更正,應重新申報。 第一項各種申報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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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