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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 第14條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第14條
工廠於民國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每年製造或加工經主管機關依
第五條
公告 之化學物質,其數量超過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三十日 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初次申報。 前項之申報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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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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