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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第14條

工廠於民國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每年製造或加工經主管機關依第五條公告 之化學物質,其數量超過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三十日 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初次申報。 前項之申報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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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