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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審核工廠申報資料時,得要求申報工廠接受檢查,被檢查者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派員進入工廠檢查時,得攝影、暫行封存或取回所需資料,必要 時,並得取走供檢驗最小限量之相關化學物質。 前項暫行封存之資料,由工廠負責人保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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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