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 第16條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審核工廠申報資料時,得要求申報工廠接受檢查,被檢查者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派員進入工廠檢查時,得攝影、暫行封存或取回所需資料,必要 時,並得取走供檢驗最小限量之相關化學物質。 前項暫行封存之資料,由工廠負責人保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