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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一句話看懂
依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規範國內特定化學物質之申報、檢查及相關管理事項,以落實公約規定,促進國內外化學武器管制之合作與交流,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11-10・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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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之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且數量達一定門檻值之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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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化學物質分為甲類、乙類及丙類,其種類及門檻值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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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總和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儲存量。 七、進出口數量。 八、銷售對象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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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或使用單一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進出口數量。 七、銷售對象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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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工廠每年製造單一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數量。 五、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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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工廠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前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各類化學物質上年度之實績。 前項資料如有申報不全或不符規定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工廠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依期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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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工廠應將各項申報相關文件及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之原始資料保存三年,以備查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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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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