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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第7條

工廠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前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各類化學物質上年度之實績。 前項資料如有申報不全或不符規定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工廠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依期限申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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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